危险场所划分

 

危险场所划分

 

 

 爆炸性危险场所划分

我国对爆炸性危险场所的划分采用与IEC等效的方法。国家标准GB 50058-92中规定,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按其危险程度大小,划分为0区、1区、2区三个级别,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划分为0区、11区两个级别。

 

·0区: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

·1区: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

·2区: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黄静,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

·10区: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
        ·11区: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
        ·21区: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,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环境
        ·22区:具有悬浮状、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,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,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
        ·23区:具有固定状可燃物质,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

 

 国际上对爆炸性危险场所的划分

国际上各主要工业国家对爆炸性危险场所的划分,基本上可分两种意见

一种以IEC(国际电工委员会)为代表,包括德国、英国、意大利、日本、澳大利亚等国,对气体划分为0区、1区、2区,对粉尘划分为10区、11区。其定义与IEC基本相同(可参见我国对各区域的定义,我国等效采用IEC标准)。

另一种为美国、加拿大等北美国家的划分,以NEC(美国国家电气规程)的定义为代表,对气体划分为1区、2区(没有0区),对粉尘也划分为1区、2区。

 

 

2022年9月1日 10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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